注册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实质上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
商标转让的主流途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800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转让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转让注册的进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在转让行为中,受让方要符合法定条件;在许可行为中,对被许可人的条件要求相对要宽。
商标转让需要的资料有:
1、《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
3、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明文件(是法人的应提供执照)。
4、该注册商标证书。
5、公证处的商标申明公证书(视商标局要求)。
6、请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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