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募

当前位置:全球制造网 > 技术中心 > 所有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监督

2026年07月08日 15:52:32      来源:广东科达计量科技有限公司 >> 进入该公司展台      阅读量:6

分享: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执行计量监督、管理任务;计量监督员负责在规定的区域、场所巡回检查,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执行行政处罚。

计量监督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并颁发监督员证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草技术规范,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二十八条 根据本细则第二十七规定被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二)被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

(三)被单位承担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单位的监督;

(四)被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全球制造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全球制造网,转载请必须注明全球制造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企业发布的公司新闻、技术文章、资料下载等内容,如涉及侵权、违规遭投诉的,一律由发布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本网有权删除内容并追溯责任。
3.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